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9594號
KSDV,113,司票,9594,2024080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594號
聲 請 人 許世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文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