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0259號
聲 請 人 黃茂閎
聲 請 人 陳金竹
聲 請 人 林進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朱明隆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台端聲請金額新台幣1,550,000元,
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應徵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僅繳納新
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