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11號
原 告 黃春霞
盧曉慧
盧桂香
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盧明宏間請求返還不當利(案由誤分為塗銷不動
產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經原告起訴狀聲明第一項所示為新臺幣(下同)67,233,36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3,7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