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511號
TCDV,106,補,1511,2017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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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11號
原   告 黃春霞
      盧曉慧
      盧桂香
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盧明宏間請求返還不當利(案由誤分為塗銷不動
產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經原告起訴狀聲明第一項所示為新臺幣(下同)67,233,36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3,7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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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