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3年度,241號
KSDV,113,司拍,241,2024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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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姜懿真郭佳瑋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000地號暨其上756建號最
新土地、建物完整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提出之謄本在所有
權部及他項權利部應有完整註記所有權人及權利人、債務人
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姓名、地址。)
二、表明郭佳瑋之名字是否為本件土地抵押物之相對人(按聲請
拍賣抵押物,對抵押物之現在所有人為之。依提出之証據資
料所示,系爭土地抵押物非郭佳瑋所有,聲請人以之為相對
人,如係誤載,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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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