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江鳳珠
趙欣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正和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件抵押債權之正確債權證明文件(依抵押權設定資料
顯示,本件為普通抵押權,抵押債權需特定並與抵押權資料
所載相符,查本件台端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為民國112年9月
22日發生之金錢借貸契約204萬元,與台端所提出之本票所
載債權為新台幣185萬元不相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