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3年度,230號
KSDV,113,司拍,230,2024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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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代 理 人 廖瑞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莊文松莊文正之繼承人、莊淑貞莊文正
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高雄市○○區○○○段0000000地號暨其上1644建號最新土地
、建物完整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提出之謄本在所有權部及
他項權利部應有完整註記所有權人及權利人、債務人暨債務
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姓名、地址。)
二、被繼承人莊文正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查詢結果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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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