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分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聲字,113年度,1號
KSDV,113,司執消債聲,1,2024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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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聲字第1號
聲請人即債 蕭紫絨(原名:蕭紫菁)
務人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黃怡玲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陳冠翰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陳黃美雪
權人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追加分配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尚有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三商美邦人壽)保單解約金新臺幣(下同)10,668 元、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退回 前分配款4,311元,應予追加分配,有本院112年度消債聲字 第134號民事裁定、債務人陳報狀、三商美邦人壽函文、中 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 結果表及台新銀行函文在卷可證。前開款項業經本院作成分 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因分配後無剩餘,故劣後 債權人無法受分配)。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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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