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3年度,32號
KSDV,113,司執消債清,32,20240827,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2號
聲請人即債 歐國良
務人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黃千珉扶助律師
相對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水義
上列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業經本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 48號裁定於民國113年3月20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 憑。
三、再查,本件債務人自行繳納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存款到院, 由本院作成分配表並公告在案。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 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1/1頁


參考資料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