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98850號
KSDV,113,司執,98850,2024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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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8850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務 人 陸坤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 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而所謂「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係指為執行對象之債務人所有動產或不動 產或其他財產權利之所在地而言。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對第三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之保險契約解除或終止後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請求  權、基於保險契約所得領取之保險給付債權,惟第三人公司  設址於臺北市信義區,非屬本院轄區,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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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