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98710號
KSDV,113,司執,98710,2024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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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871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楊雯雅
債 務 人 楊宜珊即楊來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向第三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函
查債務人的商業保險投保資料,惟債務人址設於高雄市○○區
○○○路000號,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一紙附卷可參
。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秉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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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