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96909號
KSDV,113,司執,96909,2024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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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6909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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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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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邱雍淇即邱定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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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處之保單終止或解除後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以及保險 事故發生後的保險金額給付請求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前 開第三人址設於台北市○○區○○○路000號3-7樓。依上開規定 ,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秉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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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