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6742號
債 權 人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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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代 理 人 余雅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魏已宸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 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 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魏已宸之郵局開戶情形及勞工 、商業保險投保資料、集中保管所股票明細等,並請求執行 其財產,屬應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管轄 ,經查債務人設籍屏東縣,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查,應 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強制執行,於法未合,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 明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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