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94405號
KSDV,113,司執,94405,2024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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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4405號
聲 請 人
即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 務 人 鍾欣容


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
  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規定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復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應執
  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指為執行對象之動產或不動產或其他
  財產權利之所在地而言。如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
  執行者,係指該債權之訴訟管轄法院所在地,亦即指該第三
  人住所或事務所所在地而言。
三、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臺南東城郵局之消費寄託(存款)債權執行,第三人址設臺
南市,非屬本院轄區,依前開說明,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管轄,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另聲請人聲請調查債務人之 勞工保險局投保資料及第三人中鋼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 債權已查無是項財產未准許執行,併予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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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鋼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