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03444號
KSDV,113,司執,103444,2024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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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03444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李宜婕
債 務 人 林宥慈林秋季



債 務 人 陳有堂即陳羣雄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等均址設於新北市○○區
○○路○段000巷00號十三樓,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秉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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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