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9606號
KSDV,113,司促,9606,202408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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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606號
債 權 人 華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姿玲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明麗格蒂服飾店發支付命令事件,本件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有 明文。而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係 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或與所附證物不符 。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明麗格蒂服飾店發支付 命令,聲請狀載明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000元,然 請求原因及事實欄卻又載債務人於民國113年11月3日起拒絕 給付服務費,顯給付期間尚未屆至,前後已有矛盾;又債權 人於113年3月5日寄發之存證信函亦陳明債務人自113年11月 3日起積欠15,000元,經多次聯繫債務人均未置理催繳云云 ,寄發存證信函時繳費期間顯尚未屆至。本院遂以113年5月 27日裁定命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 釋明正確請求原因事實等,然債權人於同年月30日收受裁定 後迄未補正,致本院仍無法認定其請求金額,以及債務人是 否確已陷於給付遲延。綜上,本件因債權人釋明不足,且經 通知補正仍未補正,尚難謂其聲請為有理由,揆諸前開說明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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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