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889號
債 權 人 蕭淑美
陳迪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康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500元(500元×2人=1000元,前已繳納500元)
。
二、債務人康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