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5771號
KSDV,113,司促,15771,2024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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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771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陳芮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捌萬零捌佰壹拾陸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以新台幣肆佰元,延滯
第二個月以新台幣伍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新台幣陸佰元計
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以三個月為限,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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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