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5624號
KSDV,113,司促,15624,2024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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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62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江世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參萬貳仟陸佰肆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江世展於民國108年06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
,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6月20日起至民國115年06月20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94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08月13日止累計332,649元正未給付,其中329,262元為本
金;2,894元為利息;4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
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15624號利息
編號 請求金額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29262元 江世展 自民國113年08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5.94%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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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