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5518號
KSDV,113,司促,15518,2024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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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51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郭麗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陸萬肆仟參佰零伍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年息) 001 65,988元 民國113年8月8日 13.72% 002 44,227元 民國113年8月8日 15.25% 003 297,503元 民國113年8月8日 16% 004 99,690元 民國113年8月8日 16% 005 36,761元 民國113年8月8日 11.72%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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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