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5488號債 權 人 柯克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憲鴻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陳明對曾憲鴻請求給付票款之依據,若無法釋明,請撤回對 曾憲鴻之聲請(依所提支票影本,曾憲鴻係以永宸營造股份 有限公司之代表人身份蓋章於票據,非自為發票人)。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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