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5488號
KSDV,113,司促,15488,2024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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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488號
債 權 人 柯克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憲鴻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對曾憲鴻請求給付票款之依據,若無法釋明,請撤回對
曾憲鴻之聲請(依所提支票影本,曾憲鴻係以永宸營造股份
有限公司之代表人身份蓋章於票據,非自為發票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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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