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459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葉紹明
債 務 人 陳玉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伍萬陸仟貳佰參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 率(年息) 違約金 (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210,951元 95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0.38% 暨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002 136,898元 96年2月1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20% 無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