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42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陳文澤(原名:陳文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參佰陸拾陸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文澤(原名:陳文健)於民國107年09月10日向
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
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
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未按期給付,經聲請
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
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
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
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
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
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