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5384號
KSDV,113,司促,15384,2024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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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384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莊心雅
債 務 人 李羿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零壹佰伍拾柒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
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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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