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5233號
KSDV,113,司促,15233,2024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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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233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戴美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貳佰肆拾柒元,
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貳拾參萬參仟零伍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四點六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
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點六二八計算之遲延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
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六九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戴美婷於105年09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
以下同)78萬元整,借期至112年09月01日屆滿,利息自撥款
日起第1期至第84期,依本行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
碼百分之2.98機動計付(月調)。(二)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八
條之約定,上開借款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
,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
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
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
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三) 因債務
人曾向債權人申請變更繳款日及申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
OVID-19)債務寬緩展延,債權人依原借期續展至114年08月2
5日屆滿,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3年05月25日,
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
約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
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251,247元(其中本金233,050元、緩
繳息18,19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四)依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五)證物名稱及件數
:1.永豐信用貸款申請書暨信用貸款約定書影本乙份。2.放
款往來明細及截至當日部份/全部清償金額查詢影本各乙份
。3.歷史利率查詢乙份。4.戶籍謄本乙份。釋明文件:如附
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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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