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15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蕭政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肆仟玖佰貳拾參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一點六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月)
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蕭政瑋於民國(下同)111年10月13日向聲
請人借款新臺幣200,000元整,約定期限30期並於民國114年
4月13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11.680固
定計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付違約
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二)、惟債務人該
筆借款自民國113年4月13日(最後一次繳款日)起即未依約繼
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104,923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
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聲請
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
,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
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釋明文件
:借款契約書影本乙紙及繳款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