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5105號
KSDV,113,司促,15105,2024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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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105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曾玉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玖仟壹佰肆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年息) 001 1,260元 民國108年7月23日 13.97% 002 14,074元 民國108年7月23日 13.98% 003 1,260元 民國108年7月23日 14.97%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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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