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5049號
KSDV,113,司促,15049,2024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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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04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債 務 人 史凱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肆仟捌佰柒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史凱琁於民國109年11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
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11月13日起至民國116年11月13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08月05日止累計303,040元正未給付,其中300,331元為本
金;2,616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史凱琁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
,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7月21日止累計91,831元正未
給付,其中86,548元為消費款;5,283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本件係請
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
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
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504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00331元 史凱琁 自民國113年08月0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86548元 史凱琁 自民國113年07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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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