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4914號債 權 人 林梧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景揚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裁判費新台幣500元。二、聲請事項之記載,(聲請狀之聲請事項未填載)及請求之原 因事實。三、聲請狀未有蓋章簽名,應補正完整之聲請狀。四、台端對債務人之請求依據(如本票、借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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