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4914號
KSDV,113,司促,14914,2024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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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914號
債 權 人 林梧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景揚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聲請事項之記載,(聲請狀之聲請事項未填載)及請求之原
因事實。
三、聲請狀未有蓋章簽名,應補正完整之聲請狀。
四、台端對債務人之請求依據(如本票、借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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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