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4893號
KSDV,113,司促,14893,2024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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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893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代 理 人 劉傑峰
債 務 人 李天養

李天賞

李天發

黃郭美麗

李美鳳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葉金寶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台幣捌萬伍仟伍佰柒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
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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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