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4891號
KSDV,113,司促,14891,2024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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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891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盧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菲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巫沐槿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本院民事庭查詢菲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無陳報清算人,
若有,並提出該清算人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
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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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菲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