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4758號
KSDV,113,司促,14758,202408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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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75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曾和明
債 務 人 張羽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零壹佰伍拾參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新台幣10,153元 113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1.845% 自113年4月23日起至113年10月22日,按年息0.1845%計算,另自113年10月23日起至114年1月22日止,按年息0.369%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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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