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4735號
KSDV,113,司促,14735,2024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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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735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務 人 吳次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一)壹拾萬壹仟捌佰肆拾柒
元(二)參萬捌仟參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 利率% (年息) 違約金 001 101,847元 96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96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29,038元 99年4月2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20 新台幣1,150元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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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