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4722號
KSDV,113,司促,14722,2024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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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72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黃宥齡(原名:黃緣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陸仟參佰捌拾捌元,及自
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黃宥齡(原名:黃緣喜)於民國84年08月09日向聲
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
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
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
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
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
,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
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
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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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