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4663號
KSDV,113,司促,14663,2024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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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663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務 人 吳坤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伍仟捌佰零玖元,及其中
新台幣捌萬壹仟柒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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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