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502號
TCDV,106,補,1502,2017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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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0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鈴樺
鄭瓊芬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8144號),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4,658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6,6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6,11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燕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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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