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4514號
KSDV,113,司促,14514,2024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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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51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債 務 人 徐綉淳

徐沛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肆仟陸佰伍拾捌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徐綉淳於民國105年起就讀東南科技大學期間,邀
債務人徐沛琦任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
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乙紙,額度80萬元整,嗣並簽訂就學貸款
撥貸申請書10筆共528,583元整。詎債務人徐綉淳113年4月1
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視同全部到期,應負全部一次清償責任
,自113年3月1日起算利息;債務人徐沛琦為連帶保證人,
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債務人等尚欠474,658元整,利息、違
約金如附表所示。本件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特依
督促程序請求訊賜核發支付命令,限令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
。又本案係教育部政策性放款,依教育部辦法規定,不適用
銀行法第12之1條限制,並為陳明。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
據1紙、撥款申請書10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451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74658元 徐沛琦徐綉淳 自民國113年3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3月26日止 年息1.65% 002 新臺幣 474658元 徐沛琦徐綉淳 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 至民國113年7月18日止 年息1.775% 003 新臺幣 474658元 徐沛琦徐綉淳 自民國113年7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74658元 徐沛琦徐綉淳 自民國113年4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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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