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41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債 務 人 王正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貳拾參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正義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7月30日止累計52,523元正未給
付,其中48,759元為消費款;3,521元為循環利息;243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
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441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3734元 王正義 自民國113年7月3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15025元 王正義 自民國113年7月3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