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4390號
KSDV,113,司促,14390,2024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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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390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黃靜茹
債 務 人 徐莉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伍拾肆萬貳仟貳佰捌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
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以九個月為限,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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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