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4387號
KSDV,113,司促,14387,20240806,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387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吳瓊城
債 務 人 YUH YOW MARINE (VANUATU) CO., LTD



兼法定代理 陳昭廷

債 務 人 裕祐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金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日幣貳億貳仟貳佰伍拾玖萬參仟
陸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日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 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56,000,000元 113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2.119% 暨自113年5月20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002 166,593,600元 113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2.027% 暨自113年5月20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裕祐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