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386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吳瓊城
債 務 人 APIA DEEP SEA FISHING CO., LTD
債 務 人 YUH YOW MARINE (VANUATU) CO., LTD
兼上二人法
定代理人 陳昭廷
債 務 人 裕祐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金田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三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
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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