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4203號
KSDV,113,司促,14203,2024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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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20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債 務 人 朱曉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伍佰柒拾貳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朱曉薇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
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
113年07月14日止累計48,572元正未給付,其中46,589元為
消費款;1,983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
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
、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420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6589元 朱曉薇 自民國113年07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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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