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4094號
KSDV,113,司促,14094,2024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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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09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葉乾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柒佰肆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貳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97
年6月27日、106年2月10日、109年6月16日開始與債權人成
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人
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用
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
,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
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
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
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
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
。截至民國113年7月15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以下同)19
6,741元,及其中本金178,289元未按期繳付。(二)查債務人
至民國113年7月15日止,帳款尚餘196,741元及其中本金178
,289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
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鈞院鑒核,並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以維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信用卡消費帳款債權明細
報表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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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