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22號
原 告 莊瑞庭
被 告 聯協南京大樓管理委員會
兼法定代理
人 李佳玲
被 告 蔡松家
上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
莊瑞庭對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 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 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3年7月1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民國113年7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9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謝 雨 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 雯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