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合夥財產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402號
KSDV,111,訴,1402,202408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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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02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向靜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向宜芳間請求清算合夥財產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其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52,8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
486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序,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具
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併
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林家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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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