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791號
原 告 謝平安
被 告 丘宇凡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80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8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部分雖經本院判決 無罪,惟因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已聲明「刑事部分若 諭知無罪,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之意旨, 依據前揭規定,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之本院民事庭。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芸珮
法 官 王冠霖
法 官 張瀞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