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516號
KSDM,113,附民,516,20240812,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516號
原 告 歐優龍
被 告 歐志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本院年度113年度易字第200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 載(詳如附件)。
二、被告則以:我並未恐嚇原告,我認為我無罪,並聲明:原告 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恐嚇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200號刑 事判決諭知無罪,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 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益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