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476號
原 告 顧志偉(地址詳卷)
被 告 何力顯(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3年度易字第19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被告何力顯被訴傷害案件,原告顧志偉已具狀撤回告訴,經 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194號判決公訴不受理,依上開規定, 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 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方錦源
法 官 陳銘珠
法 官 黃立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毓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