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秩序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357號
KSDM,113,訴,357,2024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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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5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建信



林智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
第339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李建信林智為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建信林智為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 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 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 訴人、被告李建信林智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 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頴          法 官 陳盈吉
                  法 官 徐莉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秋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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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