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155號
KSDM,113,聲保,155,2024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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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鍾大龍



上列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大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鍾大龍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9月確定,並 於民國107年12月23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3年8 月15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250號),爰依法聲請 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方錦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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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