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解除禁見通信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1679號
KSDM,113,聲,1679,2024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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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679號
聲 請 人
即選任辯護人 潘怡珍律師
被 告 NG PAK LEUNG(吳柏樑香港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解除禁見
等,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NG PAK LEUNG(吳柏樑)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NG PAK LEUNG(吳柏樑)已坦承全部犯 行,供出毒品來源,相關物品均經扣案,現亦經羈押,應無 再串證或湮滅證據之可能及必要,請准予解除接見、通信及 受授物件等語。
二、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並人犯移審,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運輸第二級毒品、懲治走私條例第 2條第1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等罪嫌,嫌疑重大。前開運輸第 二級毒品罪嫌,係法定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 罪,被告為規避審判或刑罰之執行,妨礙訴訟程序進行之可 能性自會增加,而伴有逃亡、滅證之高度可能。且被告在臺 灣並無固定住居所,過往與臺灣聯繫因素甚低,原本亦預計 僅在臺灣短暫停留數日即搭機返回香港,本有隨時離開臺灣 之規劃,客觀上存有逃亡之動機及能力。並審酌被告就本案 犯行之動機及分工情狀,前後未盡一致,並曾一度隱瞞共犯 「甘峻銘」之涉案情節,與共犯間於通訊軟體中之對話紀錄 均有加密及自動刪除之習慣,衡以本案運輸毒品情節,除有 香港方之毒品提供者,並有在臺原預計前往取貨之他名接貨 人,本質上屬多人共同犯罪之運輸毒品集團,確有事實足認 其等為求完整掩飾、脫免刑責而互為勾串。末審酌被告所涉 犯行,對社會治安之侵擾難認輕微,權衡國家司法權之有效 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被告人身自由及防禦權 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為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 比例原則,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 3款規定,諭知自民國113年8月6日起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 、通信及受授物件在案。




三、經查,本案於113年8月22日行準備程序,被告對於起訴書所 載犯罪事實及罪名均坦承不諱,亦未聲請傳喚證人行交互詰 問,是因程序進程而認為原處分所據羈押原因中,除有逃亡 之虞部分外,就認為有勾串證人危險之強度已隨程序進行而 趨緩,原諭知禁止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之處分即無繼續執 行之必要,爰依聲請諭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頴
法 官 徐莉喬
法 官 林于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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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